发生工伤,公司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按月支付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费用,以及相关费用的支付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