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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在别人的商店秘密拍照、录像或录音是否违法?

刑事辩护 2024-03-26 22:4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理解您所述私自给人拍照为偷拍。偷拍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情节严重的,可能违反刑法。如果未将偷拍的内容传播出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将偷拍的内容传播出去,则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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