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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遗嘱与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

立遗嘱 2024-03-28 14: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和形式要件。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2、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是被迫和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是无效的。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 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所有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 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 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如果遗嘱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 4、遗嘱是必须具有法定形式。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
  • 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名后的遗嘱有法律效力,经过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一般书面遗嘱。
  • 按照以下方式写出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1、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只能处分财产中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
    3、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
    4、遗嘱中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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