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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提出解除合同,支付n 一是经济补偿,但要延期给予,协议上写的是2022年12月30日前给予,请问这个协议合法吗?此外,提出的替代方案是补偿给n 70%,9月30%给35%,12月20%给剩下的35%。因为不签协议就拿不到,所以没有证据。申请仲裁前可以签字吗?

劳动仲裁 2024-03-28 21:5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解除合同补偿金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自愿解除的合同终止,没有补偿金;存在法定事由使得劳动者无法续签的或用人单位主动解除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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