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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结婚6年了, 没有买房,在嘉兴这边属于两边人家,也就是生两个孩子, 孩子分别跟着父母一方姓. 现在主要是房子问题,我女方,家里拆迁, 加里有一套排屋,一个60方小套房, 是按之前房屋置换的, 除了这2个,还剩十几个平方, 可以买120方的一个大套商品房,价格是4050 元一个平方,比市面便宜很多。 因为我老公家没有房子, 只有老家有点旧房子, 所以原本是想让我老公家出点钱,加上我和我老公出钱拿这套120 的房子,然后我的意思是这套房字可以以这么便宜的价格拿是因为我父母这方有优惠政策,按照市面上的价,相当于我父母出了6000一个平方帮助我们, 所以我的意思是这个房子买了之后以后孩子长大, 两个孩子一人一半, 但是我老公不同意这个说法, 觉得大部分钱是他们出的,以后房子要全归姓郑的孩子,觉得姓我女方的孩子已经有一个排屋一个小套了, 所以应该要全部给姓郑的孩子, 我想问下这种情况购买的这个房子, 应该怎么分配比较合理.所以我的意思是这个房子买了之后以后孩子长大,但是我老公不同意这个说法,应该怎么分配比较合理.

房产纠纷 2019-04-13 20: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 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还未达成协议,就对房屋强制动拆的,被拆迁人可向当地政府请示裁决。政府部门会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对安置和补偿问题作出裁决。若对裁决结果还不服,被拆迁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婚前由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属于支付方个人房产,其余共同支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上述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1、如果此次拆迁是按产权补偿、不按户口补偿,房子的分配:
    (1)你姥爷、姥姥都还在时,安置房和补偿款全部是你姥姥姥爷的,怎么分,给谁不给谁,给多少,全部由两位老人说了算。
    (2)如果两位老人都不在了:补偿款和安置房是遗产,由你姥姥姥爷的所有子女共同继承,如果两位老人的父母还活着,老人的父母也有权继承,外孙女虽然户口与姥爷在一起,但没有继承权,不能分得遗产,除非是外孙女的母亲去世了,外孙女才有权代位继承她母亲应得的部分。
    2、如果此次拆迁既有按产权补偿、也按户口补偿:
    (1)按产权补偿的部分,归姥姥姥爷分配,给谁、给多少完全由他们决定;如果两们老人都不在了,遗产由所有子女继承,外孙女仍然没有继承权;
    (2)拆迁中按户口补偿的安置房和补偿款部分:属于外孙女财产,外孙女可以要求分给自己,如果受托人——舅舅不给,外孙女可以找拆迁办,也可以到法院起诉告姥爷,请注意:不是告舅舅,是告姥爷和姥姥,因为舅舅只是受委托人,事情的处理结果应由委托人——姥爷承担责任。
    3、拆迁委托给谁处理,是姥爷姥姥的权利,即使舅舅户口不要委托一样有效,还可以委托与家庭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不相干的人,只要姥爷信任他、委托他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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