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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就发了基本工资和固定待遇。加班费和绩效工资没有给。这样的话能要回来吗?在上海

劳动纠纷 2019-04-12 18: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3、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即N。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不加班,不享有五一加班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66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 您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是具体到计件工资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按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有按正常生产月份计件工资计算,也有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等。
    有一点可以肯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是:2004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你可查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工伤支付有关规定。
  • 你好,加班受伤有可能会属于工伤,认定后可以要求工伤赔偿,需要支付工资的,全部费用都有单位承担,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项目包括:
    (一)医疗费。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交通费、食宿费。  
    (四) 康复治疗费。  
    (五) 辅助器具费。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 护理费。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 伤残津贴。 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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