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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人,来江苏常州XX工作,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开始的工资是4000底薪加提成的,不够5000按5000算。现在店内没有人流量,所以一个月都不会有营业额,老板突然通知我要降薪3000+1000绩效+补助。也就是说我1000绩效完全拿不到。我提出离职了,想问,1这种情况我提出离职可以马上走人吗?2.我有权利要求老板按照5000给我结算这个月工资吗3.如果到了日期老板不给开工资,我从外地过来的车费和误工费老板要承担吗?因为老板签了好多钱,就各种推脱要债的人。没有签劳动合同,1这种情况我提出离职可以马上走人吗?2.我有权利要求老板按照5000给我结算这个月工资吗3.如果到了日期老板不给开工资

劳动纠纷 2019-04-16 09: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员工离职,那么单位是需要结清员工工资。如果单位拒绝结清那么员工是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

  • 1、员工在工作中出交通事故,属于因工受伤,用人单位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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