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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怎么办?

劳动仲裁 2024-04-05 18: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民商事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消仲裁裁决,而不能够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如果对方已经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可以到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也可以直接去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我国实行的是或裁或诉原则,也就是说仲裁和诉讼是两个相互排斥的争议解决方式,一旦选择了仲裁,那么对于仲裁做出的判定必须服从,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因为仲裁是一裁终局制度。 但是,如果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仲裁庭的仲裁程序有误,或者仲裁员有收受贿赂等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结果,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 1. 对仲裁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 2. 超出仲裁裁决范围的诉请,法院有权不予受理。 比如经济补偿的请求,如仲裁时未提出,法院起诉时再提起,很可能会被驳回该项请求。
  • 法律分析: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是不予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只能向作出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并且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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