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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债权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 2024-04-07 17: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程序如下:一、成立清算组。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二、清算组接管公司。三、公司财产分配。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四、清算终结,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破产清算的步骤:成立清算组---在报纸上发布通知---通知债务人申报债权(此期间税务机关查有无欠税)---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股东个人投资收益要交个人所得税)---制作清算报告---注销税务登记---注销工商登记。
  • 破产债权的特征:
    1、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
    2、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无财产担保的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
    3、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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