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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了分公司(无独立法人),想交由我们几个经营,由于分公司本身没有股份,现在总公司用合作协议的方式,明确把分公司交给我们经营,并且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各方享受的股份权益比例,请问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总公司设立了分公司(无独立法人)现在总公司用合作协议的方式,是否有效?

公司成立 2019-04-16 11: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
  •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一)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出资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三)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五)有公司住所。

  • 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一般要求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是独立的法人为条件设立。   设立公司的要件:   
    1、依法设立(必须)   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   
    2、以营利为目的   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业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司。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开成的权行是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经营权等物权、不同于债权。   
    4、独立的法人   公司须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

  • 1、利润的分配是由每个股东的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决定的;
    2、必须由你们几个股东一起商议,决定技术入股股东在项目中所占的股份额。
    3、最后才制定协议书;
    4、制定协议书之类的问题很复杂,最好先咨询会计事务所,委托会计师全权或协助处理,会计事务所在这方面非常专业。你想拿出50%的年终利润出来分给技术股股东,那么技术股股东的股份应占总股本的50%,这个应该由你和其他股东来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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