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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欠好几个自然人以及贷款公司的钱,拿到拆迁款只够先还部分人和贷款公司的,如果之后被没还清的债权人起诉,拆迁款用来多方给付还款的行为算转移资产吗?这样构成刑事案件吗?还有,若成立刑事罪,其子女利用自己账户帮忙转账还款的,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拆迁款用来多方给付还款的行为算转移资产吗?这样构成刑事案件吗?若成立刑事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拆迁补偿 2019-04-29 07: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如变更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司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账册中体现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损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
    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根据上述对共同犯罪构成特征的分析,可知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3、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近乎同时)针对同一个目标实施同一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5、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6、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 1、开庭审理后判决前被告转移资产,致使名下没有资产,无法执行,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的行为;
      
    2、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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