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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丈夫是1991结婚可是没有领结婚证,户口本上户主是他妻子是我婚姻状况栏也都是已婚,他在2012年的农历腊月二十八回的家初二什么也没说就说矿上忙脱不开身就走了,2013年往家里打了一次钱,2014年4月份我给他打电话他说我们分手了,后来我又打了几次电话让他回来办手续,他说我们没有结婚证不受法律保护不是合法夫妻,请问我们这种情况受法律保护吗?我们算不算合法夫妻?他说我们没有结婚证不受法律保护不是合法夫妻,请问我们这种情况受法律保护吗?算不算合法夫妻?

合同纠纷 2019-04-23 22: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其次,双方在办理复婚登记的时候,婚姻状况与实际不符的,不影响其办理复婚登记手续。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 是否适合法夫妻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因为依据我国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自1994年2月1日后未领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只能算是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领证而同居在一起的视为事实婚姻。
  • 国家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规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才算是合法夫妻。  《婚姻法》规定: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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