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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土地部分被征用家里老房子是父亲的名字,现在征地部门不给丈量,我在这种情况怎么办 谢谢

房产纠纷 2019-04-13 17: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征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不能对其所有权进行买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买卖宅基地应经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
  •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收益。
    因而,本案所争议的土地补偿费不是遗产。
  • 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的总和,一般是前3年年均产值的10-30倍。n林木、果树等地上物需要根据树龄、是否在盛果期等因素来估算。
    菜地、大棚要看年产值,大棚还要补偿地上物的建筑重置成本。
  • 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要求,“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根据这一规定,没有被征地的农户是不能享受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如果你所在的省或市对此另有规定的,如果这个规定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按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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