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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侄子在工地干活坠楼死亡,工地应该赔偿多少钱?我侄子今年二十六岁,大的孩子三岁,小的怀孕六个月,早上八点左右发现的,发现以后没人报警,没人送医院,大热天用一块木板放上面,晚上七点半才通知家属,现在工地上一拖再拖,不给家属一个说法,尸体不让见,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侄子在工地干活坠楼死亡,工地应该赔偿多少钱?现在工地上一拖再拖,不给家属一个说法,我们应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05-09 14: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人工作时从高处坠楼死亡带班人有什么责任?就赔偿问题而言,很难找到带班人员的责任,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首先要判断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话应当适用工伤认定及赔偿程序,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雇佣关系则按照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程序进行由雇主承担责任,发包方有过错的也有要承担连带责任。
  • 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与确定赔偿。
      《工伤保除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如果工人在工地干活过程中,非故意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理应由工作单位负责赔偿;如果工人属于故意而为,那么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工人因个人原因导致操作失败,但公司方监督人员已经告知其操作有误,工人拒绝接受意见造成意外伤害的,则工人个人负担全部赔偿的50%以上,公司负担50%以下;如果工人故意而为而公司方监督不力的,或没有告知其存在风险必须停止的,公司方需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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