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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刑事案,一审被判寻衅滋事罪,刑期一年,已经在拘留所呆了8个月,在上诉过程中,查出得了癌症,二审可以直接判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吗?一审被判寻衅滋事罪,刑期一年,在上诉过程中,查出得了癌症,二审可以直接判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吗?

刑事辩护 2019-04-24 19: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第二百一十六条又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 1995年时,西北某地发生过一起罪犯保外就医未归的案件,监狱未积极主动抓捕,致使该罪犯超期多年。
      司法部监狱局对该事件的批复是:确因监狱警察工作失职致使罪犯保外就医超过批准的,超期期间应计入执行刑期。有关追究失职人员责任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必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暂予监外执行。对于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讲,符合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三种条件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因病必须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判决生效以后,在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服刑人员在保外就医期间,属于监外执行,一般来说不符合减刑条件。《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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