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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医保是农村合作医疗,但是我现在是在市级医保定点医院做的手术,那我的医药清单带回老家可以报销吗

保险纠纷 2019-05-08 13: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责任伤害赔偿的工伤,要先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民事赔偿,如果民事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进行补差。
  • 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农保业务管理中心。  未记载的医药费用以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所有医药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发票原件,年度内住院1次以上的医药费用须分次按比例结报,不得累加计算。  
    一、报销范围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凡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3、检查费:最高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计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6、输血费:危重疾病抢救或手术所发生的输血费用(限额500元)纳入报销范围,其他输血费用不予报销。  
    7、材料费:最高限额2000元。(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二、转诊规定  
    1、转本市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9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2、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按8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3、在部队医院及营利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4、无转院证明的一律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三、报销比例  核后可报医药费分段按比例(35%—70%)结算补偿金额,每人每年度补偿金额累计最高为2万元。  
    四、报销程序  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农保业务管理中心。
  • 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
    1.1万元。
  •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内容 一 、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 : 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 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 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
    3.农村低保对象 ;
    4.城市低保对象 ;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三 、医疗救助的病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 肾衰竭 )
    3.重症肝炎 (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 急性坏死性姨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 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 按国家相关规 定给予救助。 四 、救助标准 :
    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 ( 药 ) 费用按 50% 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 6000元
    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 ( 药 ) 费用超过 1000 元以上的按 20% 的比例给予救助 , 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 额不能超过 4000 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 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 2 万元以上的 , 其超过 2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10% 救助 , 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2000 元。
    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 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病种 , 且医疗 ( 药 ) 费在 2 万元以上的 , 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 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 , 其超过部分可按 10% 给予救助 , 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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