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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立遗嘱人死亡,其所立自书遗嘱已将其名下财产只留给儿子。但是公正处确要求必须要有死者父母的死亡证明,我不明白已有明明白白的遗嘱,财产留给谁,还要死者父母死亡证明干嘛?我感觉不应该,实在难为当事人。请律师您给与解答。立遗嘱人死亡,其所立自书遗嘱已将其名下财产只留给儿子。还要死者父母死亡证明干嘛?

继承 2019-04-25 11: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立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
    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遗嘱应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为多人时,则共同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几人作为代表执行遗嘱。
  • 遗嘱是一种发生在生前却在死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特征是其他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所不具有。法律对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规定时间是起于出生止于死亡。当然人死亡之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终止。
    判决书是法律文书,而公证书仅是通过司法证明的证据。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大于公证书。判决书不用另行公证。  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的上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人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 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留给指定的继承人,遗嘱有效,你现在要做的是通过诉讼程序让法院判遗嘱有效,属于确权,之后就可以拿着判决办理更名,但可以留给没有血缘关系的人。 建议公证遗嘱效力比较高
  •   1,死亡证明书是继承的前提和基础: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继承才能开始;
      2,死亡证明书是进么遗产公证(比如房屋过户等),不可或缺的证明之一;
      3,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4,关于法定继承的范围以及遗产的分配等,我国《继承法》有明确的规定,可参照执行;
      5,发生遗产继承纠纷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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