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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8新的法规是否适用于50岁以上的劳动者?我于2014年11月进入本市一家福利中心工作至今。当时我满51岁,中心规定50岁以上不签劳动合同,不缴保险金。现在他们在没事先通知我的情况下辞退我。我到劳动仲裁咨询,仲裁部门人说你已经55岁了。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没有赔偿。是这样吗?是否适用于50岁以上的劳动者?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是这样吗?

劳动纠纷 2019-04-14 21: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应要求单位与你们订立劳动合同,并要向每月向你们支付二倍的工资。
    2、是否可以向市级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看你们当地劳动部门对管辖的规定及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情况,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如果用人单位未给你们缴内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可以向社保局的监察机关反映,通过行政手段解决。
  •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关于未签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不满一年的被辞退的,支付到辞退前一日止;满一年被辞退的,支付到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应是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
    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出现事故受到伤害,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足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来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了两年多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仲裁的时效已过,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双倍工资赔偿的。
    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签,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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