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被征收人以征收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面积等内容不相符,征地批文过期为由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吗?被征收人以征收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征地批文过期为由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吗?

诉讼 2019-04-27 09: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征收土地批准的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征收土地的,不属于共同财产。
      土地补偿款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显然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作为农村土地实际使用人,当然有获得该款项的权利。
    那么一方在婚前获得承包权证,婚后该土地被征收,所获得补偿款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对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还未作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土地承包补偿款性质及法律对其他性质相近财产规定的分析,从理论上确定上述款项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 土地被征收,需要支付; 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目前国家政策性要求,被征地农民要纳入社保范围,湖南大部分地区也已经执行改政策。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级市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有所区别。
    征收土地必须公布补偿安置方案,若没有公布可以要求政府公布。
  • 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遵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