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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我妻子是二婚之前有过一个孩子,但没有结婚证。而我们结婚办了结婚证,并且有了个宝宝。请问我们的宝宝可以办独生子女证吗?请问我妻子是二婚之前有过一个孩子,但没有结婚证。请问我们的宝宝可以办独生子女证吗?

离婚 2019-04-25 12: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没有结婚证所生的孩子户口随谁?
    一般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可以随母报户口,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
    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母亲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 没有结婚,没有领结婚证,生孩子上户口要罚款吗
    《计划生育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异后其独生子女证依然有效,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另一方也可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十二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异或丧偶后,在育龄期内再婚,新组合家庭子女数累计超过一个的,持证人应当在当月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证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从当月起停止对原持证人的奖励优待。
    持证人不按规定交回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书面通知原持证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追回原持证人不应享受的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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