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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8年4月15日进厂的,2018年6月13日下午自动离职。因厂里不发我一天工资,强行交忠诚金500元在6月10日(那天是发工资在工资单上才发现的有忠诚金)向厂长提出口头辞工(当时进厂的时候根本没有说过有忠诚金这回事),厂长说要扣除我30%的工资还有压的忠诚金也不退还发生争执,最后在6月13日下午选择自动离职,之后两天老板叫我去谈话,叫我写离职申请,他说,这两天算我旷工按一天两百算。一直不写就一直按旷工算,期间也少不了一些吵架。最后我说我有跟你签劳动合同吗?老板说 我没跟你签劳动合同我为什么要给你钱。 最后我只有去劳动局投诉,今天我们出来调解,厂方说要扣除我保险费260元,6月13日旷工一天200元,6月12日一天和6月13早上不算工资因为我单子没签名,迟到几分钟扣钱,和4月15日工资不给 原因是他们不承认我那天上班了,因为我没打卡 但是我进厂那天他根本就没有给我卡,总共金额1000左右。请问他们这样扣我钱合法吗?我能要回来这些钱吗?最后我说我有跟你签劳动合同吗?我没跟你签劳动合同我为什么要给你钱。我能要回来这些钱吗?

劳动纠纷 2019-05-20 11: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反映到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请双倍工资赔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 合同只有一方签字该合同尚未成立,但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没有签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不可以随时搬走。
    其次,这种情况下承租人随时搬走的话要按以下处理:
    1、有口头约定租期的,租期未到时承租人随时搬走构成违约。
    一般人认为白字黑字写下的才算合同,其实不然,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所以,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租金、租期的,双方需要按该约定履行义务。
    此时,如果口头约定的租期未到即搬走,就构成违约,承租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未约定租期属于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即可以随时搬走。
    在不定期租赁中,双方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承租人可以随时搬走。
    另外,以下三种情况即会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租期,具体包括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2)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即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最后,没有签房屋租赁合同时,不仅会产生随时搬走的问题,出租人还可能会随时收回房子,所以,如果是遇到这种情况的,发现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那么即可以及时采取措施维权。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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