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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是北京某部队在编职工,已参加社会保险,因大病办理了内退,后因病过世,没有办理正式退休,抚恤金标准按那个标准呢?具体标准应该咨询那个部门呢?已参加社会保险,因大病办理了内退,抚恤金标准按那个标准呢?具体标准应该咨询那个部门呢?

保险纠纷 2019-05-03 19: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 第一,退休人员去世,应该及时申报,不申报的,按照诈骗行为给予追回多领的养老金。
    第二,每年都要实行领取资格验证工作,没有通过验证的,要停止发放退休养老金,停发养老金的,会进行调查,发现死亡的,要求家属提供死亡证明。
    第三,退休人员死亡,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并且发放丧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男干部60,工人55;女干部55,工人50岁),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退休人员审批花名册并携带认识档案到社保局初审,初审通过后再到地方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政务大厅审批,审批需要公示一周,公示满后将公示表加盖工会、监察和人事部门的印章再到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政务大厅审批,审批后将审批表送社保局,次月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  具体退休年龄规定: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确定是否具备供养条件,一是看是否是近亲属,二是看是否有工亡职工生前供养。这里的供养是指因年少或者年老,或者身体残疾不具备劳动能力,又无基本生活来源需要工亡职工供养的情形,不包括法定应当自食其力而靠工亡职工供养的情形。
    工亡职工是退休职工,有基本养老金,不依靠工伤职工生前供养,无论其是否共同生活,均不符合供养亲属条件,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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