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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事买卖纠纷一案,法院执行中,被告人承担所有婚前债务,可以离婚吗

离婚 2019-04-20 11: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债务纠纷追责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债务人离婚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离婚的日期算起;超过两年,不予保护。两年内未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两年内债务人未还,债权人既没有要求债务人还债,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你好,合法婚姻内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跟有无鉴字并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不鉴字不等于不用承担,要看相关债务形成的具体情况,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妻子是可以不用承担的,反之则要承担的,当然不用承担这同样需要相关证据来证明的。现在既然原告方已申请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本律师建议你们立即聘请律师介入了解具体案情,以便从法律的角度最大限度的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如果有需要,可以与本律师取得联系进行面谈。
  • 婚前债务:

    1、如果是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则一般会视为个人债务,配偶不用偿还;
      
    2、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要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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