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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年轻时因为家庭矛盾和儿子吵了一架,让他的女儿签了一份类似于他老了的时候儿子不赡养他女儿养他的协议,现在父亲老了,儿子不管他,女儿又早就出嫁(一直有照顾老人)。请问这个协议有法律效益吗,儿子真的就可以一直不赡养老人了吗?让他的女儿签了一份类似于他老了的时候儿子不赡养他女儿养他的协议,请问这个协议有法律效益吗,儿子真的就可以一直不赡养老人了吗?

继承 2019-04-20 10: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协议人:(父亲: 、母亲: ) 关系人:( ) 上列当事人为赡养老人和财产继承一事,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友爱精神,从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经共同协商一致,并征得关系人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父母的医疗费(单位报销的费用除外)剩余部分由五位子女共同承担,各自承担医疗费用的20%。
    二、因父母病重,如父母去世,父母的丧葬费(由单位付给的)除安葬老人,包括火化、墓地及出殡当日的早餐,其他费用各自承担,还需偿还五位子女为老人垫付的现金。剩余部分作为另一位老人以后的住院费用支出。
    三、在父母病重或卧床不起时,五位子女需轮流护理,如子女因事或工作需要不能护理老人时,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拿出护理费用。
    四、如果其中一位老人逝世,另一位老人应由五位子女赡养,老人的工资作为自已的日常生活费用,住院费由五位子女共同承担。
    五、在关系人及协议人达成协议后,如出现协议前协议人所欠的任何债务,协议人应不予偿还。
    六、在处理两位老人遗留下的房产、钱、物时,其房产的价格需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售(其中的任何一位子女购买此房,都不能低于市场价格)最后老人的全部财产均由五位子女平均分配。 此协议之前的任何遗嘱作废,协议之后的遗嘱无效,以此协议为准,一方老人过世,另一方老人在立遗嘱时,五位子女必须全部到场,缺一不可,否则无效。 协议人:父亲: 母亲: 关系人:子女:
  • 关于不赡养老人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因此,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人。
    “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规定,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均负有赡养父母之责。这种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女儿出嫁后,一方面继续负有赡养自己父母的责任,一方面又要协助丈夫赡养其父母,即自己的公公婆婆。
  • 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继承权。一般在不赡养老人但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曾伤害过老人的情况下,这样的“不孝”子女还是具有继承权的。
    遇到这种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可以提出自己因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要求适当多分一些遗产。
  • 可以作为老人的诉讼代理人到法院起诉不孝之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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