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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可撤销婚姻的条件中“受胁迫”应该如何理解?一定是受到对方胁迫吗?如果是第三人胁迫当事人结婚,而对方不知道的呢?父母以自己的生命健康来威胁逼婚的又算不算胁迫呢?请问可撤销婚姻的条件中“受胁迫”应该如何理解?一定是受到对方胁迫吗?如果是第三人胁迫当事人结婚

离婚 2019-04-20 07: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结婚的情况”。  
    3、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撤销婚姻,申请撤销婚姻的程序的解读,有过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律师。撤销婚姻涉及到受胁迫的主体,当事人应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提出请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所称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章“撤销婚姻”规定,具体条件及程序是:  第三十九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条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撤销婚姻登记,是因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或一方有证据证明其申请结婚登记是受胁迫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将已登记的结婚登记取消,恢复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为。 申请撤销婚姻只能向申请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与其结婚的对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提出申请时距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或者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
    四、提出申请时双方应提交下列证明:
    1、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身份证明原件;
    2、双方持有的结婚证原件(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
    3、申请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撤销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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