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我和房东签订半年的合同,现在已经住满3个月了,打算转租出去,次承租人是继续我和房东之前签订的合同吗,还是需要重新和房东签订一份半年合同。我和房东签订半年的合同,次承租人是继续我和房东之前签订的合同吗,还是需要重新和房东签订一份半年合同。

合同纠纷 2019-04-29 02: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签定转租合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1)查看二房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和大房东签定的租赁合同;
    (2)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4)明确租赁期限、房租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
    (5)应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
    (6)要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的补偿标准;
    (7)入住前检查屋内家具、电器、其他设施的好损情况,并约定维修责任;
    (8)应对提终止合约情况做出约定。
  • 汽车租赁合同审查时的注意事项:
    一、租车前要审查汽车租赁商的资质情况。
    汽车租赁商必须有法人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许可证,目前很多汽车租赁商没有这两个证书,租车人在租车前首先要检查汽车租赁商的资质情况,否则常常会出现汽车租赁商欺诈消费者的情况。
    二、了解车的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
    当然也有很多的汽车租赁商在租赁期间是不限制公里数的,租车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比如车况、租金、车程等进行权衡和比较,选择综合因素比较合理的租车商,并在合同中对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给予约定。
    三、在租赁前务必详细了解车损情况、第三者责任和盗抢等条款细节。
    租赁的汽车正常情况下投保四种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盗抢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有一些租赁商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只投保交强险,出了事故后,租车人很有可能面临承担赔偿的风险。
    四、为避免因租车人原因不能及时还车,导致与租车商发生争议,租车人还应认真了解续租规定及租赁超时的计费规定。
    五、了解租赁商的承诺,以充分享受各项应得的权利。
    六、签订合同的最后一项内容是填写验车单,这是双方共同认定车况的过程。
  •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里的“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这既然是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玉树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