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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单位没有签劳动合同!现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我应得到哪些补偿?补偿标准多少?

劳动纠纷 2019-04-17 15: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劳动合同中相关问题的补偿标准如下: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第一,单位和职工解除合同,是要履行解除合同的法定手续之后,才可以认定为解除合同,没有履行解除合同,应该视为合同有效,不论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都应该履行合同。
      第二,单位终止了缴纳社保,不能认定为解除合同,如果单位不给你依法缴费,你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反映,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准许擅自停止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都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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