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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xx网上购买了三盒坚果(每盒30小袋)6月12日购买,6月15日签收评价。在随后几天吃的过程中发现有变味受潮的,查看生产日期是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保质期为十二个月。剩11天食品过期,有相关规定一年到半年的保质日期的产品,期满之日30天。我购买的时候商家没有明确的告知我是“临期食品”。而且商家销售已过期满之日的产品给我。和商家联系,商家说购买之日在保质期内所以不作为过期产品处理。我应该如何维权,提出赔偿剩11天食品过期,商家说购买之日在保质期内所以不作为过期产品处理。我应该如何维权

消费者维权 2019-05-29 16: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 根据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向以下部门投诉:
    1、涉及经营商店可以向工商局投诉;
    2、涉及消费者维权的可以向消协投诉;
    3、涉及厂家违规销售的可以向质量监督局投诉;
    4、涉及食品造成人身安全的,除了向以上部门投诉外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并给与民事赔偿;
  • 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如果超市的食品过期还在销售的话消费者是可以要求食品销售金额的10倍赔偿。《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以上规定,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起诉,应该在发现自已权利受到侵害一年内提出,如超过一年,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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