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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制的,现在面临政府征地赔偿,大股东法人在近十年的时间里,从来都没有开过股东大会,把原来国有资产量化为改制成本,对职工进行股份配比,把她借给公司的钱,增加到股份里,稀释了小股东的股权,严重损坏了小股东的利益,借的钱也有付利息给她,伪造文件,欺骗小股东签字,文件上的日期是2012年6月31日,而签字时间却是在2018年2月9日,请问她的行为是否违法,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我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制的,现在面临政府征地赔偿,是否违法,我们应该怎么办

综合法律 2019-06-03 12: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成立公司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
    (2)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活动场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开业,不得进行民事活动。以上四个方面,其中具有必要的财产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两个方面,是企业法人最基本特征。

  • 一、所谓改制,就是打破旧的经济体制下以所有制为核心的企业制度,建立新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以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定义准确地指出当时国企改革的工作重点——将全资国有的企业转变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改制即是国企改革的延伸,是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完善和深化的过程。

    二、转制和改制这些都是十分具有“中国特色”的词,意义基本相同,都是指在国有性质的企业、事业等单位,改变产权结构的一种方式。通俗地讲就是“国有”的性质或“国有成分”比例有所改变了。

    三、但改制和转制也是有区别的:“转制”相对具有整体性,多指国有性质的整体转换,如国有企业通过出让等方式变成民营企业,全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变成自负盈亏的企业等等;“改制”的概念相对大一点,只要国有性质的成分或比例一有改变即可称为“改制”,如国有企业引入外部投资,实施股权多元改造等,“转制”仅是改制的一种特殊情况。

    四、在不需要很严谨的表达时,这两者基本通用。
  •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增加新股东,对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 通过国有资产中小企业改革,大量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目前,全国县级企业改革已基本结束,地、市级企业改革已达到80%以上,中小企业改革的面大体达到85%到90%”,其实现在还用这样的套话进行欺骗已经没有多少受众。
    所谓“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其实就是国有中小企业私有化。所谓“目前,全国县级企业改革已基本结束,地、市级企业改革已达到80%以上,中小企业改革的面大体达到85%到90%”,其实是目前,全国县级企业私有化已基本结束,地、市级企业私有化已达到80%以上,中小企业的私有化面大体达到85%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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