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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好。我于1月4日签署了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8日至明年2017年1月17日)。试用期为1月18日至2月18日。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如果我不想去上班,我是否需要通知公司以后办理辞职手续?你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据我所知,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可以离开。我现在还没有到试用期。我可以直接告诉公司我不能去上班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5-26 06: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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