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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于九月28号因下腹疼痛跟下体出血去医院检查,跟医生也询问了详细情况,医生让做了个b超跟阴超的检查告知事排卵期出血没什么问题,开了一个调月经的一个止血的药让多注意休息调养。然后吃了几天药腹痛跟出血反而加重了,又于10月4号下午去原医院检查,跟医生讲述详细情况和当时的病历本跟b超,医生让做了一个hcg的尿检跟b超,结果出来确诊为宫外孕需要住院治疗。然后办理住院说需要做了一个穿刺(如果穿刺结果腹部没有积血那可以找保守药物治疗)结果出来被告知腹腔有大量积血情况严重需紧急手术。在术中又被告知输卵管严重肿大不建议保留经签字后做了输卵管切除。这种情况算误诊吗。开了一个调月经的一个止血的药让多注意休息调养。在术中又被告知输卵管严重肿大不建议保留经签字后做了输卵管切除。这种情况算误诊吗。

医疗纠纷 2019-06-06 09: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院误诊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根据鉴定结论依法维权。
    若当时没有明确诊断的,属于误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误诊肯定是要负责任的,但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而且医院随便说下,都可以推卸责任,别说耽误病情了。
    医院误诊,可以索赔, 跟医院打官司,很麻烦,因为在医院在做所有有风险的事情前都会需要病人方签字画押,再出现任何问题时,医院都不负责任。
  •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侵权诉至法院的,医疗机构的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患者只需证明医疗关系与损害即可。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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