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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小时候被父母殴打虐待,被父母骗去做了小偷而入狱,好不容易结了婚有了孩子,被父母兄弟把妻子打跑,突然思想上有了逃离他们的想法,不再听他们的任何话,再婚时企图带走孩子,父母阻拦,只得只身一人离开,但对孩子进行了抚养,十几年来和父母无任何关系,但所有人都知道他们令人发指的所作所为,现如今,他们年老体衰,两个兄弟不曾奉养他们,他们竟把我告上法庭,要求我抚养他们,请问我会被怎么处理?如果我不奉养他们,他们有没有权利要求冻结我再婚妻子名下的财产?我的亲女儿有没有权利分割我继女名下的房产?我的继女如今大三,我们为她买了一套房,月供,房在她名下,我的亲女儿是否有权利分割这套房产呢?请问我会被怎么处理?有没有权利要求冻结我再婚妻子名下的财产?有没有权利分割我继女名下的房产?

离婚 2019-04-20 17: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这一般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婚前财产。
  • 孕妇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先由肇事车辆的交强险赔付,超出部分的赔偿,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费用,经司法鉴定确定为伤残的还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索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按你说的情况,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都在以上的规定里详细列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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