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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怎么领取?办理条件和材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办理条件和材料?

保险纠纷 2019-04-26 13: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及以上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关于第二条,可以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来办理,不出现主动离职就可以。领取失业金是你正常缴纳失业保险应享受的权益,只是失业金待遇很低,不满2年,最多领取2个月失业金,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高一点。
  • 情况下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 办理失业保险首先需要知道自己是否符合申请失业保险的要求,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还可以享受到规定的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同时非因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 一、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可向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省属单位生育保险;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计划内怀孕;  
    二、申领程序  
    (一)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后,单位应在3个月内为其办理生育待遇申请手续;  
    (二)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  
    2、《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证》及复印件;  
    4、流产证明(仅限于流产的女职工);  
    5、产假证明书和诊断书;  
    6、产妇或流产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医疗保险部工作人员在接到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省直生育保险,按时申请待遇,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将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四)受理和受理保险待遇申请后,医疗保险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将书面告知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将打印《生育待遇核定表》给单位和申请人。  
    (五)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单位可凭《受理回执》到医疗保险部领取《生育待遇核定表》。  
    (六)待遇核定后的第二个月10日前,省社保局一次性将核准后的生育待遇拨到单位,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七)单位或个人如果对省社保局核定的生育待遇有疑问,应在15日内向省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的,应申请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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