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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干活上班途中发生车祸,人已经死亡,是乘车人,当时去工地干活是附近领工的带去的,关于赔偿他们有责任赔偿吗?我们这种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在工地干活上班途中发生车祸,人已经死亡,关于赔偿他们有责任赔偿吗?我们这种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赔偿 2019-05-03 19: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造成死亡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没有为其缴交工伤保险的,赔偿金由单位承担。如果找到肇事者,还可以向肇事者要求赔偿。
    一般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等,具体的可以在我国法律中明确找出。
  • 通常情况下,如果在员工上班的途中发生了车祸的,则通常需要先进行相关的工伤认定,如果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则还需要进行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员工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的同时,还可以获得交通事故的相应损害赔偿。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是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而定,受伤当事人只有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至于闯红灯是否负主要责任,得视情况而定。若是同等交通工具(同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闯红灯者肯定要负主要责任;但若是行人或骑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者闯红灯与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有可能承担主要责任。因此,闯红灯的行人或骑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者与机动车相撞,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 如果是在交通事故中形成的工伤,工伤和交通事故是不能一起认定的,工伤鉴定需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进行,采用的是工伤鉴定标准;而交通事故中如果是他人侵权还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后者可以自己去委托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除了医疗费外受害人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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