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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别人追我的时候摔倒了,受伤后当时觉得伤口无大碍没有追究责任,但过去快一年了伤口仍使我不适。我找他们说要去医院检查然后负起责任后,他们没有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我误认为他们不想负起相关责任,便发了一条朋友圈骂有几个人使人受伤不负责任(均没有指名道姓)。后来有人说我(公布了我在学校里经常用的化名和网络名字)讹诈钱财对我进行QQ空间发帖并在范围内诱导转发传播(转发骂我的帖子能进行抽奖)。而且致我受伤的人还转发表示支持态度(还有和我们同组织的不少人转发,不知道是不是受他们所指使),我不得已发了澄清帖子后,他们当中还有人在空间骂我(公布了我的真实姓名)是人渣。 请问这样我可以告他们侵权吗?可以使他们负起什么责任? 我受伤到现在治疗的费用都是自己所出,并伤口一直不适对我造成身心的影响,而我们却说是我处理伤口不当造成这样,我有对伤口消毒和一直进行治疗,我还可以让他们负起责任吗?便发了一条朋友圈骂有几个人使人受伤不负责任(均没有指名道姓)请问这样我可以告他们侵权吗?还可以让他们负起责任吗?

综合法律 2019-05-08 14: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还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学生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要看具体情况: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至十八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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