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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这些情况能不能申请撤销劳务派遣合同。 首先,我从1997年7月(临时工)入职至今,已连续在单位工作了二十一年有余,工作从没间断过(可以提供工作记录等来证明)。2006年2月单位强行把我的劳动关系转到劳务派遣公司,为了不失去工作,迫于无奈之下,我只好在劳务派遣合同上签字,即上述劳动派遣合同是单位以胁迫的手段,使我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订立的,应属无效; 其次,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其工作岗位、地点、工资(我有一张2006年1月份原单位直接发放的工资表和一张派遣公司2006年2月工资表对比为证)从未发生任何变化,一直在单位上班。况且单位在未与我签订书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且从事的岗位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可以提供工作记录证明都是从事长期的岗位)。 2、这种情形要求单位补缴1997年7日至2006年1月的五险一金,并且赔偿个人需缴纳的金额,有没有可能。能不能申请撤销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有没有可能。

劳动纠纷 2019-05-24 14: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派遣,是指劳动力输出,也可称为劳务派遣。派遣是由派遣公司作为员工的法定雇主,用工单位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作管理,派遣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人事管理,即用工单位将人事行政管理的大部分工作,通常包括为派遣员工办理录用退工手续、工资发放、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福利发放、档案接转、户口落实等双方约定好的工作。
    为用工单位实现“用人不管人,用人不养人,增效不增支”的最大人力资源管理效益。
  •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所以你可以收集你们单位是否有劳务派遣的资质,单位同岗位职员工资,你现在工作岗位的性质,签订的劳动合同等与工作相关的资料,你可以到监察大队举报或是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合同关系
  • 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
    46、47条,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此外,缴纳保险的对象不仅仅限于正式员工。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将承担不缴纳保险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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