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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农村土地流转个人土地,需要些什么手续,我是与个人名义去承包的。

离婚 2019-04-30 17: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民的土地不能强制流转。一【土地流转由承包方自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二【土地流转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 关于土地流转手续怎么办,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提出申请
    1、土地流出方向的乡民小组或乡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通申请书,内容包含:名字、村名、面积、地名、地类、报价、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通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通效劳站抄送。
    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通效劳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通申请表,内容包含:名字、单位、需要面积、地类请求、意向流通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通效劳站处理并向县土地流通效劳存案。
    二、审阅、挂号
    1、流出方土地状况审阅依照“属地核实”的准则,经乡民委员会和乡民小组赞同并处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挂号。
    2、乡(镇)土地流通效劳站对流入方的经营才能和经营项目进行审阅后,进行挂号。
    3、流通报价评价流通土地报价由流通两边当事人洽谈断定,或托付乡(镇)土地流通效劳站安排有关人员评价土地流通报价,作为参考依据。流通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通效劳安排进行评价。
    4、信息发布乡(镇)土地流通效劳站依据流通报价评价成果及土地流通两边供给的信息,在买卖效劳场合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通当事人会晤,对等洽谈。
    5、自愿洽谈县、乡(镇)土地流通服安排作为管理、效劳机构,帮忙土地流通两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通报价、期限等有关事宜。
    6、签定合同土地流通两边洽谈一致,达成流通意向后,按程序签定一致文本格式的土地流通合同。
    7、鉴证、归档土地流通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镇)鉴证。流通面积较大的应在两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通两边各执一份,别的三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归档存案。农村土地流通是指农村家庭承揽的土地经过合法的方式,保存承揽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别的农户或别的经济安排的做法。农村土地流通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通。
  • 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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