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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长 -阳光守护三十年:交费期为10年,保险期间长达30年,满期返还累计已交保费的120%。 保障内容 生存 满期保险金 主、附险累计已交保费之和X120% 身故保险金 主、附险累计已交保费之和X120% 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50, 00000 元一附险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身故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遭受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 等值于附加险般意外身故保险金*19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等值于附加险般意外身故保险金*7 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等级对应给付比例_ *50, 000.00 元 伤残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遭受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 等值于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19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等值于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7 (给付标准参见条款2.4.2)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50,00000*0. 05%元X实际住院日数 医疗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门急诊、住院治疗的实际支出金额 保费、交费期间和保险期间 首次保费 259.65*3 元 交费期间 10 年 续期保费 (月交 259. 65 元 保险期间 30 年 帮忙看一下合不合适投保谢谢!保险期间长达30年,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等值于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7 05%元X实际住院日数 医疗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门急诊

保险纠纷 2019-06-12 14: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 累计交费年限”是指,从交费日起至退休年龄的交费期限。“累计交费年限”是指,从交费日起至退休年龄的交费期限。由于我国实行养老制度较晚,因此还有一个视同交费年龄的问题,即在92年之前在国有企业参加工作的人员,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年限视为交费年限,和92年之后的交费年龄一并计算。同时对于个人帐户的资金,也视同增加。如92年之前的工龄为10年,92年之后的工龄为20年。假如92年之后个人帐户余额为2万元,由92年之前的帐户视同为1万元,在计算养老金时按3万元计算。  相关知识延伸:  个人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计算:  国家特殊津贴获得者养老金  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
    195、55岁为
    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
    0.6,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一般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险。该保险通常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合同中不但规定保险金额,还规定治疗期限。具体如下:    责任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除外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就是保险公司不应该承保的意外伤害,如果承保,则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意外伤害保险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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