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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腿骨骨折是几级伤残,县级医院鉴定是十级我不信。可以申诉重新鉴定吗

劳动纠纷 2019-04-28 11: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重新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  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如何申请重新鉴定  
    1、当事人各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定结果后三日内向事故处理机构提出要求重新申请鉴定。  
    2、事故处理机构委托其它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进行重新伤残鉴定。  
    3、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终结后携带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就诊资料(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X片、CT片、MRI片等影像资料),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4、事故处理机构收到鉴定结论后二日内将伤者伤残鉴定结果送达事故各方当事人。  
    5、重新伤残鉴定的结果为终结评定。
  • 最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 属于交通事故,同时也属于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如果单位没有给你报工伤的话,已经过了申报期限,如果报了工伤,你在拿到交通事故赔偿的同时,还可以拿到工伤的赔偿款。此类事故,通常要通过法院诉讼的程序来处理,医疗费用主要由死机和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你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如果报了工伤的,可以到劳动局去报销,如果没有报工伤的,这只是垫付,到时根据法院判决书由司机和保险公司返还。
    交通事故的处理与工伤赔偿没有先后顺序,是不相干的两个法律程序,鉴于你的这种情况,按照正常的操作,要把工伤认定先申报的,不然就过期了。误工费也有由法院判决的,主要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
    你的这个情况,要先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报告先司机和保险公司索赔,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 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 根据 《刑事诉讼法》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 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 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由此可见,两者都是: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介入;自诉 案件随时介入。其次,关于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差别待遇。《刑事诉讼法》32条、41条 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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