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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内私家车财物被盗,谁来承担责任?2015年10月1日,A驾驶一辆宝马车入住厦门一家精品酒店,于当天21时30分把车停在酒店前的停车场。第二日取车时发现车辆左后侧玻璃被砸碎、车内物品被盗,当即报警并称被盗物品包括3箱15年茅台白酒、15条软中华香烟及一台笔记本电脑。公安机关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进行现场勘查。甲认为,车被砸、财物被盗发生在入住酒店的过程中,酒店安保措施不利导致了车辆中的财产遭到巨大损失。酒店一方则认为,本酒店总台设有免费寄存保险箱,并贴有告示:“请顾客将贵重物品及现金寄存,因未寄存所导致的失误由顾客自行承担,本酒店概不负责;本酒店仅免费提供停放车辆场地及监控看护装置,概不负责您意外丢失、盗窃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A遂将该酒店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酒店赔偿损失9.85万元。请根据合同法章节所学内容,分析本案该如何处理?谁来承担责任?车被砸、本酒店概不负责;盗窃或损坏的赔偿责任。

旅游维权 2019-05-12 10: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有收取费用,但设有专人看管的,构成无因管理。车辆丢失,应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进行处理,即只有经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只是一般的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责任。
      没有收取费用,也没有专人看管的,双方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场地经营人或所有人对客户没有任何义务。车辆丢失,责任应由客户自负。  明确收取的是场地使用费,但有专人看管场地,并规定停放车辆进出制度(如出入换卡、凭卡取车等)的,场地经营人与驾车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租用停车车位的关系,属有偿消费服务性质,应当纳入消费法律关系来考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停车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特别是那种规定了各种车辆进出验证制度且又有人员看守的停车场,更是如此。
    如果车辆丢失的,说明经营人在保障客户财产安全方面有过错,而且过错与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营人违背了法律对其规定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 要是你已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是对方偷的,如认证物证(小区的监控录像),可以快速找回,如果没有可以报警,交给警察处理。
  •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所谓的“免费”只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属于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因为是免费赠送而忽视了产品应有的性能和质量标准。因此,“免费”不能成为商家减轻法律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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