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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工厂上班,出了工伤,签定为七级伤残,出院后保险公司给了一次性补偿金,现在要与工厂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还有哪些补偿金可以领?出了工伤,签定为七级伤残,现在要与工厂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还有哪些补偿金可以领?

劳动纠纷 2019-05-09 19: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2款、37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伤后被评定为1-4级工伤伤残的,劳动关系不变,离开岗位,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被评定为5-10级工伤伤残的,有权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者损伤在5-8级工伤伤残的情况下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应获得经济补偿金。

  • 1、上班途中车祸造成的工伤,如果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话,按规定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是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一种,是法律要求单位开具的一种书面证明。也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一个证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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