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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起诉的离婚,今天第一次调解吧,他不同意离婚,法院让我写撤诉,过半年再上诉

离婚 2019-04-30 07: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  法院要求原告在判决之前交纳诉讼费,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输血感染艾滋病这类案件的诉讼费高达数万元,作为感染艾滋病的原告是没有能力交纳这笔费用的。如按撤诉处理,患者前期进行的诉讼就失去了意义,他们就失去了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其权益的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先行对受援人做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
    此规定明确了待案件“审结后”再决定诉讼费的支付,而非判决前就要求原告交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也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司法救助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受法律援助当事人一方诉讼费的减免。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第三条还规定,“由人民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败诉方为非受援方当事人,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为受援方当事人,由其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诉讼费;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诉讼费,受援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其应承担的部分”。
    按此规定,对有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在判决前,法院还不能断定诉讼费一定由原告来承担,不能要求原告在判决之前交纳。退一步讲,即使原告败诉,鉴于原告存在减交、免交的情况,法院也应当予以减免诉讼费。
    因此,在判决前就要求原告交纳诉讼费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遇这种情况,原告应向法院院长反映。

  • 1、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生效的调解书提出上诉。  
    2、但是,如果调解时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再审予以纠正。但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 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叛离的可能性就很小。
    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我起泝与妻子离婚,一审判决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被告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请问:我需要到一审法院去申请执行吗?还是无须递交申请,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被告要自动返还应给我的财产,若逾期不执行再向法院申请执行。
    谢谢!”的问题,我们为您作出的回答和建议如下: 如果对方拒绝按照判决执行,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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