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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商贸公司上班,18.10.3号~18.12.31号。去的时候说工资是底薪+提成,每个月20号开工资,一件货不卖能开2500元,一件提成1元。可是公司一直不开工资,12月20号的时候我问他什么时候开工资,他一直说明天,23号的时候我跟他说我辞职,他说你在干几天,要招人顶替你,我就干到31号又跟他说我辞职,他说你不干了12月份没工资,没有提前1个月跟他说。我不干以后一直跟他要工资,19年1月10号他让我去开工资,只给我算了3800元,还说12月没工资。我该怎么办,没有签劳动合同,我只有钉钉打卡和出货单,我卖了3600件货。我能全额要回来我的工资吗?谢谢12月20号的时候我问他什么时候开工资,还说12月没工资。没有签劳动合同,我能全额要回来我的工资吗?

劳动纠纷 2019-05-24 16: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规定,如用人单位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由劳动者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目前关于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 但就单位没有签合同来看,单位应该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诉请要求单位给你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你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关系的证明,你可以参照陈律师的方法,或找你的同事或客户等知情人员证明。

  • 1.有些证据要自己举,有些证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主张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时效问题得考虑。
    4.不同的问题,其实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解决。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1、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退劳动者的,必须在试用期结束之前向劳动者提出。现试用期已经结束,只能认为用人单位已经认为你符合录用条件;再擅自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双倍支付赔偿金计一个月工资。
    2、公积金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均不予处理,你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解决。
    3、试用期不能擅自延长,人事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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