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如果生产和销售两个主体之间不仅是上下游的关系,彼此之间还存在着竞争,达成一定固定价格协议,是否会构成垄断呢?有何根据?如果生产和销售两个主体之间不仅是上下游的关系,达成一定固定价格协议,是否会构成垄断呢?有何根据?

综合法律 2019-04-30 13: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区别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1、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 ,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 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 ;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 价格垄断的确定:
    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
    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 关于竞争协议,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3)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重庆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