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A已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因其本人已在XX公司购买社保满15年,明确要求不再购买社保(劳动合同中已声明放弃购买在每月工资中给予400元的社保补助)。本公司安排他在x酒店从事某防治工作,由于岛上交通不便,按照本公司与酒店的服务协议,每次服务时间为4天,A此前已对公司主管林xx提出22、23、24日(中秋)请假的申请,也对公司法人提出过同样申请,且均已获批准。他理应在21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回到其上冲住处的,他却于21日上午就回来了(21日没有在酒店工作,实际工作时间只有3天)。回来后在没有跟任何人打招呼的情况下自作主张于21日下午去位于XX的前山xXX公司(本公司客户,与其住处只相隔三站路)去灭鼠、白蚁防治工作(主管和我已明确安排他29或30日再去的),且该公司因面积较大,平时都是安排1人一整天才能完成任务,结果他21日下午就独自去了(半天无法成任务)。14:40分左右在105国道XX路段下公交车后横穿公路(事发地距人行天桥仅20余米远)被小车撞至手臂骨折、门牙脱落而在香洲区XX医院住院治疗。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A负50%责任,司机负50%责任。请问公司是否承担工伤责任?本公司安排他在x酒店从事某防治工作,实际工作时间只有3天)是否承担工伤责任?

劳动纠纷 2019-05-09 12: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鉴定,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的时间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知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而劳动能力的鉴定,经治疗医疗中介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即可申请。
    公安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书和是伤残鉴定需要提供的。而工伤申请鉴定需要提供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一般情况下,没有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申请。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损害赔偿的项目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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