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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是2016年2月份离婚的,协议书上婚前财产分割他还给我3万,分三年付清,每年的12月31号前给1万,直到现在一分钱也没给我,我该怎么办?我和前夫是2016年2月份离婚的,协议书上婚前财产分割他还给我3万,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5-06 12: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协议中一方表示放弃财产分割应当分得的部分,如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如果作出以上意思表示一方遭受外界干扰比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那么该意思表示可撤销,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要求撤销。
    如果以上意思表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以合法手段掩饰其非法目的、或者分割之财产包括法律禁止之物等,意思表示无效。
    所谓假离婚,如果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双方协商假离婚,因无意思表示,那么离婚协议未成立,则更谈不上无效。
  • 在我国早期的婚姻法等相应法规中,对婚前财产未作规定,默认结婚后所有财产为双方公共财产。但经修改的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相关规定请看本文介绍:  《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 1.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共同财产未分割,如共同财产在离婚双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受时间的限制。
    2.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共同财产未分割,如要求分割时,共同财产已经不受双方或一方掌控,夫妻一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
    3.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了自己的财产的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4.如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在离婚后一年后可到法院起诉。
  •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的一种形式。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需知  为了保障所签的婚前财产协议合法有效,首先,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其次,婚前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婚前财产协议的客体。再次,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为了使双方订立的婚前财产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最好请婚姻律师来起草或者审核该婚前财产协议,以避免协议起草时因考虑不周而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从而有违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初衷。  签订婚前财产的误区  误区一:婚前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如果是口头协议则无效。  解释:口头协议在下面两种情况也应成立:  
    (1)夫妻双方对口头协议的效力均无异议。  
    (2)能证明双方有口头形式的协议且一直履行。  误区二:如果不签婚前财产协议,则一方婚前财产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还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是要明确哪些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误区三:财产协议只能在婚前签订,婚后再签就没有用了。  解释:结婚后可签署婚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误区四: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否则没有效力  解释:只要婚前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公证更为保险,尤其在是一方丢失协议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保留的协议将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通过以上对婚前财产协议是什么、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需注意的问题及签订婚前财产的误区的叙述,使人们对婚前财产协议有了初步了解和认识。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面对的情况各不一样,因此针对不同的情况还需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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