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无权更换。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国家法律保护,正常情况下不允许受外界侵犯。由全体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除到届期满外,只能由选举他的村民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罢免解除职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全体村民之上,行使法律允许范围之外的“权力”。因此,村支书根本无权撤换治保主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