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事业单位待遇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律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