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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高中生,住校,周末和同学一起出去玩溺水身亡,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损害赔偿 2019-06-06 16: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和 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 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 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
    (四)项规 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 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 措施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缺陷产品造成财产损害不包括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缺陷产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其他重大损失是指实际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害的施救费用,以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如被损害财产的利润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该条规定给出了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修理、更换、退货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售出的产品”。也就是说,只有在销售者将产品销出之时,产品的质量责任才能产生,产品未售出,不可能产生质量责任。
      产品售出,是指消费者接受销售者交付的产品,消费者向销售者支付产品价款的物权转移的行为,通过这种行为,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只有在物权发生这种转移时,销售者才产生了向消费者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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