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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现在有民事责任在身,已经限制了高消费,我还能去出入境办理护照吗?

综合法律 2019-05-23 15: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办理各项护照手续的条件及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普通护照  
    1、成人首次申请因私普通护照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证明当事人的中国国籍、出生日期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2、儿童首次申请普通护照  
    (1)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出生证明、父(母)子关系公证书或法院裁定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儿童未加入驻在国国籍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双方护照、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3、普通护照换发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现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4、普通护照补发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遗失护照经过的书面报告(并注明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原护照号码、发照机关、发照日期);能提供原持护照的复印件将方便护照的申请;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5)第一次申请补照,在核实申请人身份与持照情况后即可发照;第二次申请补照,应在核实有关情况后晚三至六个月发照;第三次则应在核实申请人身份与持照情况一年以后予以补照。注:对遗失护照的临时出国人员,使、领馆只为其补发旅行证,以方便其回国。  
    5、普通护照加注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2)申请姓名加注的,须提供真实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  
    (3)护照照片1张。  
    (二)因公护照  
    1、因公护照换发及加注  
    (1)使、领馆不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办理护照换发及加注手续;  
    (2)使、领馆报经国内发照机关同意后,可为常驻因公人员办理护照换发及加注手续。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普通护照相关申请的要求。  
    2、因公护照的补发  
    (1)经向原发照机关核实,使、领馆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办理旅行证,以方便其回国;  
    (2)经向原发照机关核实,使、领馆可为常驻国外的因公出国人员补发相应的因公护照。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补发普通护照的要求。  
    3、原持因公普通护照(现称公务普通护照)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手续  
    (1)自2002年4月1日起,新派出劳务人员改持普通护照,使、领馆自即日起不再为劳务人员办理换发、补发公务普通护照手续;  
    (2)2002年4月1日前已持用因公普通护照(现称公务普通护照)的劳务人员应继续使用现有护照直至有效期满,不必换发公务普通护照。如其劳务合同期限超过所持护照有效期,或者办理居留、签证需要,可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普通护照换发手续的要求。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哪些人可以申请护照  
    1、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2、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部门县(处)级以上官员、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3、因公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的一般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  
    4、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  
    5、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详细规定了被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的人群以及被执行人不得产生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具体内容如下: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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